2021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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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的各项安排部署,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财政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2〕75号)和《**省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新农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新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不断激发在各项目建设中群众的广泛参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按照“城乡一体、产村相融,规划引领、集约高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靠群众、改革创新”的原则,围绕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整体把握好在“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四大”问题,即解决城镇与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解决好“物的新农村”与“人的新农村”同步推进的问题,解决好新村建设中新建、改造与保护的问题,解决好党政引导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问题,做到工作思路明晰,发展定位科学,推进措施扎实,群众广泛参与,有效促进市域产村相融和一二三产业间的融合互动发展的持续深入,从而更好的实现助农增收后劲持续有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二、适用范畴 新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新村建设和整治新村建设中所涉的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配套产业发展项目;以新村建设为载体,实施的产村相融、一二三产业间融合互动发展中所涉的基础设施、风貌提升、环境综合整治、村级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新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专项资金,本级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本级财政新农村建设预算投入资金。三、主要内容 (一)新村建设规划1.规划编制原则。新村(聚居点)建设各项目的实施,需坚持规划先行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新村建设规划要充分与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市域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遵守《**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2〕255号)规定,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新村选址,坚持避让洪灾淹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线走廊控制区、重点建设预留区、特殊资源保护区、行洪道泄洪区,确保选址安全。对经依法批准的新村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规划编制重点。新村建设规划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充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地理环境及地形地貌实际,尽量保持农村特色和田园风光,体现地域特色,“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结合建设新村定位,配套完善新村内给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二)新村房屋建设新村房屋建设要整体把握“建、改、保”三种形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则保,应建必建、应改必改、应保必保,防止借“建、改、保”之名不作为、乱作为。1.新建新村聚居点。新建新村建设要按照“统规自建”的要求,注重吸取建房农户意愿;要尽可能依托集镇和中心村,纳入城乡体系建设规划;要充分与优势产业的融合发展和旧村落改造提升相结合;要坚持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原则。项目实施要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增强聚集服务功能。2.旧村的改造提升。农房改造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注重结构加固和内部改造,突出农房整体功能提升,院落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对农房外观风貌塑造要注重简洁大方、特色耐用,防止浪费;对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注重保护性修缮要与全面实施文化传承行动相结合,不能盲目进行,要结合旅游发展,围绕服务功能增强,严加保护修缮和利用,打造一批文化价值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浓郁的传统村庄院落。旧村的改造行动,要注重尊重农民意愿,愿改则改,愿建则引导进入规划聚居点按“统规自建”的要求进行新建。(三)新村环境整治 1.新村环境综合整治要与农村生态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突出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机制,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和对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棚舍乱搭的“三乱”现象的治理。2.公共服务设施要注重建管结合,重点要完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整体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四)产村融合互动 以新村建设等实施项目为载体,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进程相结合,与地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相结合,整体提升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价值。项目实施要依托各区域间独特的生态环境优势和地理区位优势,突出新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重点,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事体验、休闲度假、运动健身、山水田园等乡村旅游精品区、乡村旅游带,实现生态资源、特色农业、新村(聚居点)建设间的有效融合和互动发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后劲。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新村建设(包括新建新村建设和整治新村建设)所涉项目的申报,各镇乡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市委、市政府“连带成片”推进的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镇乡申报的新村建设要结合相关项目实施要求,明晰思路与发展定位,明确具体的建设时间、地点、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预期效益等内容及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等措施。(二)项目审批。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部署,根据相关项目实施要求,结合镇乡的申报情况,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地踏勘,经报市政府核定后,确定项目实施区,并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要求,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按实施项目要求上报审批。(三)项目实施。1.业主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原则上以项目实施区村委会作为业主,按照群众“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程序要求(附后),成立项目建设监督小组和资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实施区所涉镇乡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管。2.项目实施方式。一是对需选择施工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职能牵头部门的规划预算、财政局的预算评审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按照群众“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程序要求,通过自主招标(比选)方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二是对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自建项目,如:新村整治中所涉的庭院整治、环境治理、蓄水池等,按方案确定内容及规划、预算投入资金的要求,由项目实施业主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组织村民自建,实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行先建后补。三是对按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内容,原则上由项目区群众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按实施方案的补助标准实行以奖代补。3.项目推进要求。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实施项目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对按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未启动的项目根据实际将做适当调整;项目实施按进度要求,实行月报制,对推进不力,服务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的部门与镇乡,市政府分管领导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作为下一年财政投放资金的重要参评条件。(四)项目验收。1.验收范围。符合意见中规定适用范畴新村建设项目。2.验收申请。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项目实施镇乡、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再向市级牵头部门提供相关验收资料,申请验收。3.验收内容。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建设任务完成及质量达标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村民参与及受益情况、项目效益及后续管理制度、项目档案管理等整体验收。4.验收程序。实行村级初验、镇乡复查,市级组织验收,其中:对技术含量高、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镇乡实际实行分阶段验收。5.验收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技术达标情况、项目质量完成评级及验收结论(对桥梁、新建道路等实施项目,由责任部门或实施镇乡牵头按相关要求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需附验收表,载明验收结论、有验收组长和成员的亲笔签字,并标明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等。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时间,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五)部门职责。为确保各项目建设推进有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村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市上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小集镇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项目实施镇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领导小组成员间,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其中:1.市小集镇办牵头,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区所涉新村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其中包括新建新村聚居点规划、农房户型图、农房风貌改造图)、新村建设配套实施相关项目(亮化工程、停车场、排水工程等)的规划设计、投资预算及实施中的指导。2.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全面负责项目实施所涉道路及道路交安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预算及项目实施中的指导。3.市农业局牵头,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区的产业发展、产业便道、蓄水池建设的规划设计、预算及项目实施中的指导。4.市水务局牵头,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区所涉给水工程和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预算及项目实施中的指导。5.市文广新局牵头,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区农村古建筑的普查与保护,够条件的要列入县级文物保护。6.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工程的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并按照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资金整合和报账指导等相关工作。7.市供电公司或乐电**分公司牵头,负责新村建设所涉群众用电的规划设计、预算及实施。8.所涉镇乡牵头,对项目实施所涉的建设行为、相关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等实行全程监督,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新村(聚居点)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9.整个工作开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小集镇办按照省、乐山市及我市对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作好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协力抓好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协调及统计上报工作。五、资金管理 (一)加强报账管理。实施项目严格按照“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要求,结合不同的实施方式,分类实施报账管理。1.对选择施工队实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村用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提交相关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单、审核报账申请单、具有法律效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决算及审计或评审报告、项目公示公告书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后,在其相应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中支付其项目建设资金。2.对群众自建的实施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按实施方案补助标准实行先建后补,报账时需提供相应的支付原材料和技工工资原始凭证、验收合格单、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等。3.以奖代补支持的产业发展项目,经验收合格,按实施方案补助标准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补助建设农户。报账时需提供项目实施业主与农户签订的项目自建责任书,包括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及验收合格单(包括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建设内容及受益农户签字等)。(二)严格资金支付。1.要严格按照“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县级财政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要求,严格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平衡预算、弥补办公经费等。对未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使用“白条”或不合法单据审核报帐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等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市财政报账时,项目实施人对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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