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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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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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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各类党员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根据社区党员年龄、职业特长、身份及其活动规律,对社区党员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管理办法。<br/>
第三条 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必须坚持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的原则。<br/>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街道社区的社区直管党员、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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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直管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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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直管党员是指党的组织关系由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党员。<br/>
第六条 社区直管党员按照“从严治党、制度规范、方法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br/>
第七条 根据直管党员的数量,不断完善党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建党委或党工委,在社区建总支,在居民小区、楼院建支部,单元建小组。<br/>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要适应新形势,创新和改进直管党员的教育形式,完善组织生活,严格教育管理制度,使直管党员能力强、作风正和纪律严明。<br/>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直管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创新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争当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员、社区环境监督员、社区服务工作员、社区治安联防员、科技信息普及员、青少年教育辅导员“六大员”等争先创优活动,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广阔舞台。<br/>
第十条 加强社区党员阵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区业余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站、“五老”联络站等载体,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供场所和设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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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职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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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职党员是指居住在社区内,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在岗干部职工党员。<br/>
第十二条 在职党员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对社区直属之外的在职党员逐步实行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与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双向监督、双向管理”的办法。<br/>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由街道社区党组织召集,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加,每半年研究一次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工作;社区党组织建立在职党员工作站,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和在职党员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站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干部和党员志愿者组成。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br/>
1、做好社区在职党员的登记、建档工作;<br/>
2、组织社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br/>
3、加强在职党员的监督,侧重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负责记载并定期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在社区表现情况。<br/>
第十四条 建立“双卡”,即:建立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登记居住在辖区内的在职党员的职业、年龄、专业特长、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并记录社区内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建立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对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每半年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br/>
第十五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根据社区内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按照自愿就近、灵活务实的原则,通过建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六大员”志愿服务队等方式,组织社区内在职党员开展扶贫济困、医疗保健、法律咨询、文体娱乐、科技宣传、环境保洁、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志愿活动。<br/>
第十六条 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主动将单位党员介绍到所在社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所属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主动听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反馈意见,并把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活动情况作为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目标管理和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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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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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离退休党员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br/>
第十八条 根据新形势下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br/>
1、原单位党组织因破产、转制、改革已撤销的,以及异地转入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离退休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br/>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离退休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将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按程序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和离退休党员单位党组织 “双重管理”,在原单位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br/>
第十九条 建立社区离退休党员支部或党小组,由社区离退休党员推选产生支委会或小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br/>
1、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登记、建档工作;<br/>
2、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组织离退休党员定期开展组织生活;<br/>
3、定期对离退休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帮助;<br/>
4、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志愿者活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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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立“双卡”,即:建立离退休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登记离退休党员的年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住址等情况,并记录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建立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对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每半年向原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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