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汇编(3篇)【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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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p style="text-align:center;">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汇编(3篇) </p> <p> <br/> </p>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img src="/fileUpload/image/20201010/20201010153118_600.jpg" alt=""/>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div>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xxx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br/>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行为。 <br/>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br/>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为全市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br/> 第五条 健全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br/>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的公务接待范围: <br/> 1、党和国家领导人。 <br/> 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离退休副省(部)级及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研室,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国家档案局,中央党史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纪检委各委、办、局。)。 <br/>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离退休副省(部)级及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老干部局,省档案局,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各委、办、室。)。 <br/> 4、省内外各地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含各地市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档案局(市志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各委、办、室。)。 <br/> 5、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重要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br/> (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接待任务: <br/> 来我市参加由市委、市政府承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现职和离退休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不含随行人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其他级别领导的接待安排,由各承办部门负责。 <br/>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任务: <br/>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外的,由各部门承担的副厅(局)级以上接待任务,由各对口部门或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br/> 2、省内外宣讲团、事迹报告团及媒体记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接待。 <br/> 3、外事活动由外事侨务办负责接待。 <br/> 4、需各县(市)接待的,分别由对口市级机关秘书长签批,由对口部门牵头协调落实。 <br/> 第六条 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和组织协调落实程序。 <br/> (一)接待审批程序: <br/> 1、列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接待范围的部门,接到接待信息后,以接待任务通知单的方式,报对口市级机关秘书长签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 <br/> 2、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重要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报市委秘书长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安排接待。 <br/> (二)组织协调落实。重要接待任务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公务接待,由对口部门牵头组织召开接待协调会,拟定接待方案,制作接待手册,协调落实接待任务中所涉及的考察内容、路线及现场布置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负责安排落实来宾的食、住、行等相关服务工作。  <br/>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超规格接待。 <br/> (一)住宿标准。公务接待食宿原则上应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安排在经批准确定的定点宾馆。当地没有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的,可按标准安排到其他普通宾馆,但不得安排高档宾馆、酒店。 <br/>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p> <br/> </p> <p> <br/> </p> <p> <br/> </p> <p> <br/> </p> <p> <br/> </p> </di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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