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系列之: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办法细则汇编(3篇)全国两会【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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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系列之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办法、细则汇编(3篇)(含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目录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范文) 43.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1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xx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市xx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以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x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x日起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范文)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x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x年度本级决算;(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应当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二)人民政府;(三)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x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x人以上联名。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第九条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xx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xx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x个月内进行审议。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第一条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人大财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xx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负责代表大会财经方面工作的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第三条 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第四条 财经委与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合署办公。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办理财经委日常事务,贯彻落实财经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为财经委提供信息、做好服务。第五条 实行财经委全体会议制度,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六条 财经委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建议;对属于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同本委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按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求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建议,提出报告;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同本委有关的议案、建议。(二)审查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查报告。(三)审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报告。(四) 对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报告;对区政府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交付本委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五) 开展年度及半年度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财经方面问题进行调研、视察或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审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跟踪督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或整改落实等情况。(七)审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经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八)建立财经委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为人大代表提出同本委工作有关的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对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调研或视察。(九)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自身工作需要,年初制定计划,对本年度主要工作作出安排;年终进行总结,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十)办理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财经委原则上每年举行x次以上会议,并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相关材料发送组成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亦可临时通知。第八条 财经委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第九条 财经委会议审议、决定事项,会前应进行充分调研,会中应开展深入讨论,并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落实专人作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并存档。及时督办落实会议通过的事项。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经委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相关人大代表、专业人士担任本委顾问,协助开展调研、论证、听证等,承办财经委指定的有关专项工作;并可委托专家及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财经委举行会议及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重要活动时,本委顾问可以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人、人大代表参加,并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表决。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期间财经委可以召开预算专题审查会,邀请人大代表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参加。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小组协助财经委做好大会期间的预算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财经委要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财经委、镇街人大的经常性联系,开展交流沟通,加强协作联动。第十四条 财经委组成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注重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财经政策、人大业务知识及行使职权必备知识的学习,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试行。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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