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p style="text-align:center;">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p>
<div>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div>
<div>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div>
<div>
</div>
<div>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div>
<div>
</div>
<div>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七至九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直辖市能力强、作风扎实的部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局、室负责人和部分离退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div>
<div>
</div>
<div>
第四条 督导员的职责:
</div>
<div>
</div>
<div>
(一)检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div>
<div>
</div>
<div>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div>
<div>
</div>
<div>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div>
<div>
</div>
<div>
(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
</div>
<div>
</div>
<div>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div>
<div>
</div>
<div>
第五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div>
<div>
</div>
<div>
第六条 督导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div>
<div>
</div>
<div>
第七条 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div>
<div>
</div>
<div>
第八条 督导员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div>
<div>
</div>
<div>
第九条 督导员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律师、法律顾问等职业。
</div>
<div>
</div>
<div>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div>
<div>
</div>
<div>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副院长兼任,下设督导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div>
<div>
</div>
<div>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7日起执行。
</div>
<p>
<br/>
</p>
<p>
<br/>
</p>
<p>
全文约800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br/>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p>
<p>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p>
<p>
<br/>
</p>
<p>
<br/>
</p>
<p>
<br/>
</p></div>
好党课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模板供会员免费下载,作品格式为DOC。更多精彩公文范文素材,尽在好党课网。
标签: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法院,公文
标签: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法院,公文
本网站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
- 编号 11524875
- 大小 16.396KB
- 页数 共2页
- 软件 Word 查看教程
按+收藏好党课网
节省您50%的设计时间
好党课网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权利。对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政治图案不享有权利,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的示例展示,禁止商用。另外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