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调研与思考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市妇联紧紧围绕工作大局,通过对妇女维权工作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妇联先后被表彰为省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获**市“法律进家庭,平安在万家”一等奖,**市平安家庭工作先进集体等。近期,就我市妇联近年来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两个方面工作进行了调研与思考。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反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妇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加强宣传造势,扩大反家暴工作影响力一是利用节点开展宣传。抓住“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等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法律讲座、专题节目、法律咨询、广场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以及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情人节、“七夕”节,走进婚姻登记处为新人送上祝福手册,宣传婚姻和谐的法宝。注重源头宣传,新人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的同时,签订“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承诺书。二是扩大平台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宣传平台,并通过**妇女网、手机短信、文游台网站、微博等宣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专家撰文,在与网民的互动中达到宣传效果。三是组织活动开展宣传。每年对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维权工作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水平。开展“法律进家庭、平安在万家”读书征文研讨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获奖征文进行宣传。今年,我们开展了基层妇联干部“学法、知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使基层妇联干部进一步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履行职能、依法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实施人身保护令,推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自2010年实行人身保护令以来,市法院已发出了7 份人身保护令,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案诉讼期间得到保护。2013年市法院依法对持续施暴者李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该案在全省属首例。2013年初在省、**市妇联的指导下,我市积极推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一是组织试点工作。菱塘乡在**地区率先进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试点,菱塘派出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当时在菱塘派出所调解的两起家庭暴力事件中,尽管多次调解,由于没有告诫书,家庭暴力还是不断。试点实施后,该派出所按程序要给施暴者瞿某和徐某发送告诫书,两人知道后,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人求情表示悔改,告诫书虽未发出但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二是全面推行。2013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召开“平安家庭”创建暨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推进会。在会上试点乡镇派出所所长就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做了经验交流,公安局分管局长对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做了专题讲话,各乡镇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妇联主席参加了会议。会上转发了由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综治、妇联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市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是进一步推进。与市公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投诉站建设的工作意见》,要求各乡镇将家庭暴力投诉站按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实施告诫、治安处罚的当事人,投诉站工作人员要用上门谈心、电话回访等方式,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续调解和跟踪回访工作,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家庭暴力再犯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我市龙虬镇派出所、卸甲镇派出所分别发出了2 份家庭暴力书面告诫书。(三)加强妇女维权阵地建设从维权维稳的大局,依托乡镇大调解中心,开展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建设,巩固发展了14个家庭矛盾调处站、16个家庭暴力投诉站、10个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维权维稳工作阵地,做到妇女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12338热线常年开通。与法院联合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为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调解工作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四)扎实开展巾帼志愿维权服务去年,我们组织了公检法司48名志愿者注册成立了**市“法之花”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将“反家暴”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讲座,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将反家暴工作融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志愿者们参与接待来信来访,为来访妇女群众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到目前已帮助调解家暴来访案件4例。(五)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面临的主要问题1、家庭暴力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每年家庭暴力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的35%以上,妇联力不从心,往往只能听受暴单方倾诉,双方到场调解很难。2、未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有部分乡镇和职能部门不够重视,总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家务事。3、各项救助机制不健全,受暴者得不到及时保护。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今年三月初,四部委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建立起了四部委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期盼《反家庭暴力法》尽早颁布实施,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告诫和处罚,加大震慑力度,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同时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要使广大国民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和建议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按照省、市妇联要求,市妇联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为宗旨,努力配合市农工办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果。一是联合发文。会同民政局、法院、农工办联合转发了**四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领会精神,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村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二是加强宣传。首先在广大农村妇女中开展宣传,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和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是与主管部门农工办及时沟通,表达妇联对这次土地确权中要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三是开展调研。对全市土地确权情况进行了调查,全面掌握农村离异、丧偶、女儿户等几类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状况,入户查看确权本,召开妇女代表座谈会,宣传政策法规,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提高她们自我维权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没有一起因妇女土地确权发证侵权集访事件,确权期间有个性上访事件也基本妥善解决。但在近年来的具体个案中也发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一)我市近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几个典型案例1、离婚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分割。尽管《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但在现实中离婚后一般是女方离开原居住地,而且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更难以主张权利。我们曾经接到这样的来访,离婚后回不了娘家,在婆家这边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公婆,在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土地权益没了,住的地方也没有,整天过着漂泊的生活。从法律上说,离婚未迁出的妇女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村里的答复是,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她婚前不是本村人,村里不好解决宅基地。因为她原结婚用房的宅基地户主是其公公,离婚后要土地承包权都就更难了,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最后在相关部门和妇联的多次协调下村里安排一间破旧的公房给其居住。2、部分出嫁女、女儿户土地权益难以保证。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但现实中大家认为,女孩子总是要嫁出去的,因而在利益分配时会剥夺女性的受益权。虽然有城镇周边地区妇女结婚在娘家落户,但一旦牵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时候,就会影响到妇女土地权益。例如:我市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村民生了三个女儿,因为家住城郊,三个女儿婚后都是在娘家落户,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时,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但该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只能承认他家一个女儿在家招婿,其它2个女儿不能享受。他不服一口气,人家有5个儿子的都能享受,而我三个女儿就不行,这叫什么男女平等,于是到处上访。虽然市妇联帮他多方协调,但村组干部坚持说这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其他群众不认可没有办法,最终导致他在政府自焚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拿出资金,将此事平息了,但是仍然没能享受到村组的土地补偿金。3、再婚未迁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困难。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未迁出原地又再婚的,因男方家庭压力,原村不再让其享受村民资格,再婚后因户口未迁入,现村也不好给其村民资格,导致其两头不得享受,更无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我市**镇**村一叫**的妇女2010年与其前夫离婚后与本市**一男子再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村,2012年原村组土地被征用,该女子向该村提出享有土地征用权利,被原村组干部群众一起拒绝,导致不断上访,多方协调无果,直至全国妇联,最后在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协调下,也在各级领导要求息访的压力下,地方镇政府在必须将户口迁出的前提下,仅从该镇农经站工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才得以平息,这就是当年信访界有名的“**案例”。4、迁入妇女土地权益与无地可调的矛盾。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98年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依据,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98年以来有地的,现在登记妇女姓名加入共有人,减少了家庭人均土地,实际土地并没增加;98年以来没有地的,大部分村难以落实承包地,因为多数村组集体预留地很少或没有,导致有户没田,妇女土地权益无法保障。2013年,我市**镇一妇女代表其家庭来上访,说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了,为何她家没有农田。原来她家于几年前从本镇另一个村搬迁至现在村,并放弃了在原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资格,但当时她们也没有向现在村要承包田,这次确权登记,她却提出依法要田,村里以村民不同意且没有集体机动地为由没办法为其确权。经过妇联等部门多次协调,该村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让其参与生产组的集体资源发包收入分红。(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明确家庭成员的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解决因人口迁移、婚姻关系变化、地户不一致、男尊女卑等因素引发的土地权益矛盾。2、建立土地利益调整、纠错和救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5%左右的机动土地,为“大稳定、小调整”提供物质保障;鼓励各地以万顷良田、土地整理、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新增地资源为失地失权妇女重新分配土地,保证失地失权妇女落实一份土地承包权益,并对因离婚、儿女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权的,应依法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书。对于暂时无地可调的情况,应建立救济制度。3、土地承包收益权及处置权应归家庭成员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转让、流转、抵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必须家庭共有成员中的所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防止男性在不征求妇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主,造成妇女土地权益受侵,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出嫁等情况下的土地权益。4、打破分男不分女的传统偏见,建立以常住地安排宅基地的合理机制。对于女儿户、离婚妇女等无房户,应照顾其居无定所的实际情况,安排宅基地,解决住房困难。打破婚嫁随夫居、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俗,将以人为本理念融入城镇化进程,尊重农民对居住地的自主选择,无论是选择女方所在地,还是男方所在地,应在常住地依法落实宅基地。5、加大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制约力度。在充分依靠村民自主协商解决问题和矛盾,实行依法自治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法律法规培训,对矛盾较多的重大事项出台原则性的指导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不能使村民自治成为国法国规在基层执行的阻力,确保村民自治在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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