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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代表工作室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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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工作室制度:</span>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党代表工作室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拓宽社情民意收集反映渠道,切实发挥党代表的经常性作用,推进党代表履职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br/>
第二条 党代表工作室是党代表听民声、传民意、解民忧,联系服务党员群众的平台,在县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br/>
第二章 党代表工作室的设置和职能<br/>
第三条 党代表工作室的设置分为县、部门(单位)代表团、镇(街道)、村(社区)、两新组织、个人和网络党代表工作室。<br/>
县级党代表工作室。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建一个县级党代表工作室。<br/>
部门(单位)代表团党代表工作室。一般以代表团团长所在单位或代表团内的窗口服务单位为主,其他单位配合,依托服务大厅或选取合适的地方组建党代表工作室。每个代表团一般设立一个党代表工作室。<br/>
镇(街道)党代表工作室。各镇(街道)依托便民服务中心或党群服务中心等设立党代表工作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每个镇(街道)一般组建一个相应级别的党代表工作室,镇域较大的可视情建立片区党代表工作室。<br/>
村(社区)党代表工作室。村(社区)党代表工作室可视情单独或联合组建,一般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组建。<br/>
两新组织党代表工作室。一般结合网格化党建工作,依托网格中心企业的党员活动中心组建。可视情一个网格单独或几个网格联合组建。<br/>
个人党代表工作室。部门(单位)代表团和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选择若干名有深厚群众基础和广泛影响力的党代表为领衔代表,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并请同一区域或行业的党代表共同参与,建立个人党代表工作室。<br/>
网络党代表工作室。县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选择若干名与民生联系紧密和履职能力较强的党代表,在xx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站上设立网络党代表工作室,开设专用邮箱。部门(单位)代表团和镇(街道)可根据实际,设立网络党代表工作室,鼓励党代表个人在网上建立个人网络工作室。<br/>
第四条 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经费由承建单位给予保障。<br/>
第五条 党代表工作室做到规范管理,统一使用名称和标牌标识,党代表形象照、联系方式、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党代表履职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上墙或上网。<br/>
第六条 依托党代表工作室组织开展党代表活动,主要发挥以下职能作用:<br/>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镇街道)党代会及县委或本单位重要决策部署;<br/>
(二)接受并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br/>
(三)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接待走访、恳谈约谈、调研视察等活动;<br/>
(四)定期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分析,积极建言献策,适时提出提案、提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br/>
(五)积极为基层党员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br/>
(六)通过参加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等活动,参与党内监督;<br/>
(七)开展党代表学习研讨等活动,交流党代表工作。<br/>
第三章 党代表工作室的运行<br/>
第七条 党代表工作室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基层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活动。 <br/>
第八条 党代表工作室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接待党员群众、走访党员群众、党内民主恳谈、民情约谈、调研视察、商议提案提议、组团惠民服务、学习研讨、参与党内监督等活动。<br/>
各级党代表根据编排,到相应的党代表工作室参与各类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其它党代表工作室的邀请参加活动。党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对代表到党代表工作室开展工作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br/>
开展活动需至少提前3日公布时间、地点和党代表的相关信息。<br/>
第九条 部门(单位)代表团党代表工作室由代表团联络员根据县委的要求或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意见,负责安排有关活动。<br/>
第十条 党代表工作室开展活动的频次不少于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代表工作室建设的意见》(x委组〔20xx〕xx号)所规定的次数。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党代表工作室商党代表确定。<br/>
网络党代表工作室的党代表至少要每周一次与发帖的网民进行交流和沟通,答复和落实相关问题。 <br/>
个人党代表工作室的党代表结合自身岗位实际,适时开展各类特色活动。<br/>
第十一条 党代表活动时需佩戴《代表活动证》,并在“党代表工作室工作手册”上做好活动记录。<br/>
第十二条 党代表在开展活动中,对涉及下列内容的意见建议可以不予登记,并做好解释工作:<br/>
(一)属党和国家秘密的;<br/>
(二)处于司法程序的案件;<br/>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br/>
(四)其它不宜登记的。<br/>
第四章 意见建议的处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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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党代表在接待走访、恳谈约谈等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倾听民声,收集社情民意。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可以答复的,应予当场解答;不能即时答复的,由所在镇(街道)或县级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统一做好移交办理工作;对一时难以办妥的,要向反映人作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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